第一条 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履行首问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师生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