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师生服务中心管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依据《江汉大学师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师生服务中心所有服务窗口的考核。
第三条 窗口工作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12月底进行。
第四条 窗口工作考核实行分值制。月度考核满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常规考核满分50分、师生评议满分50分,另附加分10分,最高得分110分。年度考核分值由各月考核分值相加平均分而成,满分分值为100分,最高得分110分。
第五条 常规考核由师生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江汉大学师生服务中心窗口考核明细表》评定。附加分以10分为上限,由各窗口按照考核细则所列项目自主申报,由师生服务中心评定。
师生评议根据办理服务事项的师生线上线下评价情况评定。线下和线上星级评价1星~5星分值分别为10~50分。其数学表达式为:
窗口月度师生评议实际分值=
第六条 窗口考核方式主要有自评公议及随时抽查、明查暗访等。明查每周一次,主要检查窗口工作人员出勤、工作纪律、服务规范、内部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师生服务中心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合适的方式公告,并通报窗口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窗口考核结果实行达标制和流动红旗窗口制。月度考核实际分值在85分以上的窗口,为“达标窗口”;实际分值在90分以上的窗口,为“优秀窗口”(按照实际得分高低顺序)。
师生服务中心分别设置3个“月度流动红旗窗口”和3个“年度流动红旗窗口”。“月度流动红旗窗口”从“优秀窗口”中评出,“优秀窗口”数量不足时不再补足。“年度流动红旗窗口”根据窗口年度考核实际分值排序从高到低确定,遇总分相同的,认定获得“月度流动红旗窗口”次数多者的窗口。但在师生服务中心所有窗口办理业务量明显过少排名在倒数后三位的,不得参评“流动红旗窗口”。
师生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及窗口单位的推荐,组织评选年度“师生服务中心先进个人”。
第九条 师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月度考核实际分值在85分以下的窗口所属单位进行告诫,一年内窗口的月度考核实际分值有3次在85分以下的,取消该窗口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当年在师生服务中心的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服务窗口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其所在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师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